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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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做劳动关系管理相关工作,必须要每天保持战战兢兢的工作态度。因为在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都有各种层出不穷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又承担着很多的举证责任,因此这些风险又尤其容易爆发出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今天在QQ上,一个刚刚开始做HR的朋友忽然之间问我:员工离职手续怎么办?猛然间的一个问题,而且是如此宽泛的一个问题,让我不知道如何回答…… 员工离职的形式 员工离职的原因有很多种,自然形式也有很多种,而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结合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把员工离职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员工主动离职(辞职)。员工因为个人的原因,通过递交辞职信或者辞职报告的形式要求离职。此种形式是在所有的员工离职形式中,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小的,但是也是最容易被企业忽视风险的。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此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决定不予续签,另外一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续签。在第一种情况下风险较多,但比较明显,且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一般都很容易规避,但第二种情况往往企业会因为证据留存不足而留下隐患。 3、员工因”不胜任”被辞退。此种情况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因严重违纪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辞退。此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处理中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将会有很大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企业的态度无非就两种:续签 or 终止。续签自不必说,与员工的沟通相对比较简单一些,如果员工同意续订就续签合同,经过与员工的协商如果员工希望终止,终止就OK了,对于企业都没有什么风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问题就会凸显出来了,很多时候员工会不买账,如果处理不好,甚至还会出现过激的行为。…………◎◎◎更多内容◎◎◎
“就业歧视”问题现状: 在随影同学5月35日(为防止某过敏日期被功夫网,特意写为5月35日,请自己计算实际公历日期)的日志《这个社会,这类人。。。!》中提到了自己妹妹比较郁闷的经历,因为身高等等之类的因素在面试中被刷下来。 相信很多童鞋都遇到过类似的经历,因为性别、学历、身高、视力等等的原因而失去就业机会,而当面对这些就业歧视的时候,我们只能是表示无奈,通过某些渠道发泄一下我们的郁闷而已。 而在中国最出名的招聘网站上(智联招聘、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网),存在就业歧视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 职位要求: 1、计算机或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2、从事软件开发工作5年以上,其中2年以上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的经验; 这个还是相对正规的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但是却涉嫌学历歧视、工作经历歧视 男,35岁以下,XXXXX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XXXXXXX经验者优先。 这个是很多中国企业通常使用的招聘广告的内容,短短几句话,却句句包含“就业歧视”内容: 男——性别歧视 35岁以下——年龄歧视 XXXXX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歧视、学历歧视 有XXXXXXX经验者优先——工作经历歧视 在各种新闻报道中,还经常会出现因体检不合格、乙肝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更有甚者,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都出现过因携带乙肝病毒而丧失录取机会的例证。 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 促进就业 中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申和细化了上述规定: